金融监管总局官网11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管理,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6日。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工作总则。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职责分工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是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等基本要求,不同岗位根据职责需要满足的经济金融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了不予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情形。
三是明确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的程序。规范了核准事项与报告事项的报送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细化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完善对同级转任等情形的报送要求。
四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任职资格核准后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对代为履职等情形进行规范。五是界定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不予核准、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的有关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保险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条件与董事长相同。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并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