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山东某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元公司)起诉蓬莱市某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和蓬莱市某达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某达公司反诉某元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系列案件,背后被指案情复杂。
据受害人、某元公司负责人王某辉反映:2011年3月27日,某元公司与某达公司签订蓬莱市某达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车间2、3施工总包合同,某达公司负责人史某志为某达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实控人。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米,属多层工业厂房。至2013年初,主体全部完工,工程审计造价已达1260多万元(该定价由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审定),而某达公司只支付给某元公司工程款10万元,未按约履行合同,导致某元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即日撤出施工现场。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某达公司以高价位房产抵债700余万元给某元公司,尚欠5381846元。
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某元公司多次找某达公司负责人史某志讨要剩余工程款无果,无奈于2017年6月23日将某达公司告上法庭,蓬莱法院以(2017)鲁0684民初第1713号立案。
2017年12月6日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达公司突然反诉某元公司工程不合格,蓬莱区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
王某辉说,在此之前近7年时间里,某达公司从未提出过本工程有质量问题。并且我们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原材料经蓬莱市住建局实验室质量检测,有检测合格报告。
2018年11月13日,受蓬莱法院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两个单位联合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某元公司所施工的某达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2、3车间为不合格工程。
鉴于对该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公平性质疑,某元公司负责人王某辉和律师四处寻找证据,终于在2019年3月28日上午8时32分46秒从蓬莱不动产登记处调出某达公司办理不动产手续全部资料。
资料显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两个单位早于2017年6月3号受某达公司委托,在2017年6月26日同时出据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A级鉴定合格报告,采用鉴定标准是:GB5014-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因为工程图纸是在2010年前设计的工业厂房)。某达公司通过该合格报告于2017年6月30日办理不动产证,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003670号。也就是说,某达公司在被起诉几天后就根据合格检测报告办齐产权证,而该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某达公司负责人史某志一清二楚。
2019年3月28日上午,拿到合格的《鉴定报告》,某元公司负责人王某辉第一时间到蓬莱法院送交到主审法官王某(女)手里。然而,王某并未采信新证据。
2019年3月29日,蓬莱法院判决某达公司支付某元剩余工程款5381846元,同时因工程不合格判某元公司给付某达公司维修加固费3483008元,鉴定费约30万元等其他费用共近400万元。
王某辉说:2017年12月6日某达公司反诉工程不合格,法院又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山东省建科院,而这次所用鉴定标准采用GB5029-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工程为不合格。两个盖有同样单位公章的《鉴定报告》,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
某元公司负责人王某辉说:某达公司负责人史某志在庭审过程中当众称,我就用你的钱来对付你,都有录像,我不造谣。对于蓬莱法院的判决,某元公司王某辉不服,提请上诉,最后二审败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13日,某达公司和某达公司实控人史某志又以工程不合格为由将某元公司起诉。案号:(2021) 鲁0614民初2687号,理由是由于工程不合格需加固拆除原装修后重新装修的费用约587万元。
某元公司负责人王某辉说:第一,法院判决已判定某元公司因“质量问题”给付某达公司维修加固费3483008元,现在又重复打“工程不合格”官司,法院立案庭居然立案。第二,第一个官司已经判赔了,现在蓬莱法院宫某英法官于2022年8月10号再下判决,某元公司需要再次赔付某达公司史某志拆除原有装修重新装修费用约303万元。自2019年3月29日判赔后,这栋大楼再出现任何问题还与某元公司有关系吗?
某元公司负责人王某辉表示,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起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彻查背后是否存在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某元公司一个公平正义,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