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主权债券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首个绿色债券框架诞生。

  《框架》为未来在境外发行绿色主权债券建立了长效机制,拓展了中央财政为支持绿色转型募集资金的境外渠道。

  分析人士表示,各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兼容性和一致性进一步提升,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了便利。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有多方面好处,如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等。

  推动国际标准互认

  2025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也是我国作出“双碳”重大宣示5周年。《框架》的出台被业内视为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里程碑。

  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廷辰分析称,《框架》不仅参照了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2021年版)》,还与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中国绿色债券原则(2022年版)》相衔接,其发布以及未来绿色主权债券的发行,将吸引国际市场更加关注和着力研究、采纳我国绿色债券规则设计、信息披露等标准规范,推动国内国际绿色债券标准的接轨与互认。

  绿色金融的巨额资金缺口,成为推动境外发债的重要驱动力。商道融绿研发总监吴艳静援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数据称,2021至2050年,中国绿色低碳领域投资需求总额将达487万亿元,年均超16万亿元。

  吴艳静还指出,财政资金仅能覆盖小部分,私营部门投资和境外融资将成为主力。

  “相对于境内,发达市场的投资人进行责任投资和绿色投资的经验更为丰富,很多投资机构都设置了投资组合的碳中和目标。为了减少资产的气候风险,以及达成投资组合的低碳转型目标,这些机构需要配置一定比例的绿色资产。所以,境外投资人对绿色资产有着一定的偏好,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可能会更受投资人的欢迎。”吴艳静说。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傅奕蕾补充表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从政策层面来看,全球各国对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愈加重视,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持续出台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为中资企业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良好政策环境。从市场规模层面来看,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统计,2024年上半年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发行总量达3.2万亿美元,其中2024年上半年新发行绿色债券规模为3851亿美元,较2023年同期增长约14%,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持续扩容反映出全球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中资机构的成功实践已获得国际认可,未来市场前景可期。

  利好企业境外发行绿色债券

  赵廷辰认为,《框架》的发布为中资企业跨境绿色债券发行起到了示范作用,引导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更多采用国内与国际共同认可的绿色标准发行境外绿色债券,使债券发行既能提高国际市场认可度,又能适配国内绿色发展资金需求。

  对于企业而言,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的吸引力明显。吴艳静认为,发达市场投资人对绿色资产可能有更多偏好,在绿色资产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率优势。由于投资人对绿色的偏好,发行人可以扩大投资人的范围,获得新的投资人的支持。“同时,发行人可以享受境外发行场所提供的优惠。如香港和新加坡目前都给予绿色债券发行人补贴,对于债券发行费用,香港政府和新加坡政府的最高补贴分别可以达到250万港元和10万新币。”

  傅奕蕾认为,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有多方面好处:一是拓宽融资渠道,可以吸引国际投资者的资金,增加资金来源,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进一步赋能我国低碳转型进程;二是降低融资成本,在国际市场低利率环境下,部分地区的绿色债券利率相对较低,能帮助企业节省融资成本;三是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发行绿色债券展示了企业在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态度,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可,提升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声誉,进而提高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影响力。

  尽管机遇显著,境外发行绿色债券仍面临挑战。

  傅奕蕾提示道,相比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源于绿色认证标准差异。“我国在制定《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时已经借鉴了多数国际通行的绿色认证标准,在绿色债券四大核心要素方面,与ICMA、CBI标准保持一致,均包括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但在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方面仍存在差异。对于境内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主要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实施,境外项目认定范围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合格绿色项目判断标准的差异集中在核电、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客运铁路、环保装备制造、大气污染防治和低碳相关服务。随着中欧新《多边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的推出,各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兼容性和一致性进一步提升,一定程度上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便利,但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时,仍需对发行地针对绿色债券发行的政策法规予以密切关注,做好充分的政策研究与合规准备,确保发行过程顺利推进。”

  “另外,2024年出台的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GBS)对发行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应对投资者对漂绿的担忧。EUGBS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以往国际通用的原则更为细化,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更多,如EUGBS强制要求发行人披露绿色债券的资金分配报告与绿色效益影响报告,而且信息披露必须经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如在欧盟发行绿色债券,发行人应当注意满足EUGBS的新要求。”吴艳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