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一份判决既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确认,也是观察区域法治化建设水平、影响市场主体投资预期的重要窗口。 近期,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广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 鲁 1321 民初 6686 号)受到行业关注,也引发法律实务界对于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的探讨。 该案一审判决在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认定上,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大幅调整:司法鉴定载明修复费用合计 2675 万余元,一审最终支持 24537.88 元。该裁判思路引发当事人争议,也带来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这类高度依赖专业技术判断的案件中,自由裁量权应当在何种边界内行使,稳定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

鉴定报告的法律地位:专业问题适宜交由专业机构判断
本案中,经法院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山东瑞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鲁瑞盛鉴字 [2025] 1010 号),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合计 2675.0774 万元,其中主体结构部分修复费用 1005.0524 万元,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维修配套的非主体结构费用 16675712 元。 该鉴定机构系经双方确认、法院摇号选定,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范,鉴定具备相应依据。 建设工程案件里,工程质量缺陷认定、修复费用核算,属于典型工程技术专业问题。法官以法律适用为专长,一般不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司法鉴定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类事实问题出具意见,为案件审理提供事实参考。
一审裁判文书中提及法官不具备建筑专业知识,在此前提下,更需要审慎对待专业鉴定意见。本案鉴定意见出具后,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鉴定意见的情形下,一审未采纳鉴定载明的主体结构修复费用,仅认定地基基础部分修复费用 24537.88 元。由此带来讨论空间:对于专业技术事项,应当如何平衡法官审查权与专业鉴定意见之间的关系。
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不能替代专业技术判断
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理的正常组成部分,但裁量权行使应当恪守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则与逻辑准则,不能超出法定边界。
第一,自由裁量应当以证据为基础。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证据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类型,经过审查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或是依法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本案中,承包人一方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案件也未启动补充鉴定程序,直接调整鉴定结论,在证据采信层面存在探讨空间。
第二,法律解释与适用应当严守条文适用前提。一审裁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该条文规制的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本案工程经过五方竣工验收后交付,和该条款适用前提并不相同,由此延伸的解释适用方式,在法律适用层面值得商榷。
第三,专业事项的裁量应当尊重鉴定的功能定位。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事实复杂,审理中应当重视鉴定意见的参考价值。如果审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例如修复方案不够细化、项目说明不充分,规范路径是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开展补充鉴定,不宜直接由审判人员自行酌定调整费用。随意以裁量替代专业技术判断,会影响司法鉴定制度的制度价值。
第四,责任划分需要对应清晰的事实与因果链条。如果审理中拟认定发包人分担部分修复费用,需要查清发包人是否对质量缺陷形成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和质量问题、修复支出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分担比例,应当建立在对应事实证据之上。现行建工规则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需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典型案例明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保修义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确实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承包人仅以竣工验收合格主张免责,不予支持。裁判尺度应当注重与类案、指导案例精神保持统一,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二审裁判尺度对区域营商环境的引导价值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特质之一,是规则与裁判的可预期性。市场主体开展长期投资布局,依赖稳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有序的纠纷解决机制。个案裁判的导向,往往会对行业形成示范效应。
其一,裁判尺度会影响行业质量履约预期。若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被大幅调整,容易在建筑行业形成不确定预期,影响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责任边界的判断,不利于引导施工主体重视工程质量管控。
其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得到审慎对待。关于非法转包违约金部分,一审以发包人未提出异议为由未予支持。转包属于法律明确规制的行为,违约责任认定、违约金裁量,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实际损失综合评判,避免弱化合同约定的约束力,尊重合同自治的基本精神。
其三,涉重点项目的案件审理,关乎市场主体信心。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案涉综合楼项目,属于地方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人才孵化相关项目,承载地方产业升级的期许。涉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的纠纷,裁判结果会影响市场主体对区域法治保障的感受。 营商环境建设是持续推进的过程。基层案件审理严格恪守证据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维护区域法治口碑的基础。稳定的市场信心,依托于每一件涉企案件规范、统一的审理。
二审审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尊重专业、立足证据
结合法学专家研讨意见,本案二审审理可以参考以下审理思路:
第一步,核查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效力。二审优先审查鉴定机构资质、摇号选定流程、鉴定材料与鉴定方法。在鉴定程序合法、对方没有充分反证的前提下,依法审慎采信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
第二步,厘清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二审区分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的事实,对照《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的适用条件,准确把握条文适用边界,规范法律解释。
第三步,瑕疵鉴定意见优先采用补充核查方式。如合议庭认为鉴定意见内容存在不够清晰、需要细化的地方,优先组织鉴定机构书面补充说明或者补充鉴定,通过专业途径完善事实认定。
第四步,责任分担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拟认定发包人分担责任,应当查清发包人过错行为、该行为与质量缺陷之间的因果关联,依托证据确定责任比例,避免责任划分缺乏事实支撑。 第五步,依法审查转包、逾期竣工对应的违约责任。针对非法转包违约金,结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综合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针对逾期竣工违约金,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义务,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一方提交对应证据,全面核查违约事实。
结语
市场主体的法治信心,来源于每一件案件的规范审理。本案进入二审阶段,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将是统一裁判尺度、落实涉企权益保护的重要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7 月 30 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15 号),提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平等保护民营主体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26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也明确坚持落实 “两个毫不动摇”,做实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裁判文书是法治理念的载体。涉企案件审理,应当落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相关精神,兼顾法理与情理。建设工程这类专业案件,更需要妥善处理审判权和专业鉴定之间的关系,精准适用法律,让裁判经得起法律检验。 自由裁量权是服务公正裁判的工具,不能简化为绕过专业事实判断的方式。鉴定意见已经形成明确专业结论时,审理的重心应当是依法审查证据,而不是随意调整专业结论。只有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案件当中感受到规范统一的裁判标准,才能持续夯实区域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如二审能够厘清一审存在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争议,依法妥善处理本案,既能够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能够向市场传递规范司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导向。
(包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