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014年,承德银行唐山高新支行向大众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发放1200万元贷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核查,该笔贷款为化解存量不良贷款的应急授信业务,办理全程存在多项违规操作。一审法院判令涉案借款合同有效、自然人担保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借款人与担保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争议围绕合同效力、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等核心问题展开。
名义影视投资实为盘活存量坏账 监管查实三项违规事实
2014年7月,承德银行唐山高新支行与大众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放1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标注为影视投资经营,由靳某彦等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贷款从审批到放款全程未遵循正规信贷流程。承德银行唐山分行在监管调查中确认,该笔授信业务用于处置大陆实业公司存量不良贷款,系应相关方请求开展的应急业务,未开展正规资金测算与实地尽职调查。资金流水记录显示,2014年7月28日贷款放款当日,1200万元资金以劳务费名义转入靳某彦个人账户,42分钟后被银行全额扣划,专项用于清偿大陆实业公司不良贷款本息,形成资金闭环流转,未用于合同约定的影视投资经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经核查,查实该行在该笔贷款办理中存在三项违规行为:未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未开展现场尽职调查、贷款支付审核不审慎且贷款用途违规。后续经河北省金融监管局行政复议,上述违规认定结果予以维持,两级监管机构均确认该笔贷款违规事实成立。
银行发起追偿诉讼 一审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9月,承德银行唐山高新支行就案涉贷款提起诉讼,要求大众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偿还1200万元贷款本金及709.92万元利息,主张相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庭审中,案件被告方提出抗辩,主张案涉贷款属于变相借新还旧、借贷双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无效,且本案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未采纳被告方抗辩主张,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担保方不服判决结果,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张围绕合同效力、担保责任划分、诉讼时效适用、生效裁判拘束力四个维度展开,为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违规贷款民事效力与担保人责任边界界定
关于合同效力,上诉方主张,案涉借款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情形,应认定无效。承德银行在贷款审批阶段知晓资金真实用途为化解存量不良贷款,仍与借款方以影视投资经营为虚假用途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后短时间内完成资金闭环回流、冲抵原有不良贷款的操作,无真实流动资金借贷合意,真实交易目的为借新还旧、盘活存量坏账,据此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关于担保责任划分,上诉方提出,主借款合同若被认定无效,对应的抵押、保证担保合同应一并无效。银行主导案涉贷款放贷及虚构贷款用途行为,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交易安排不知情,无过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上诉方援引民法典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称,即便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额连带责任。此外,上诉方主张,若合同被认定无效,银行已收取的500余万元利息应予以返还或抵扣贷款本金。
诉讼时效为上诉方另一核心抗辩理由。上诉方举证显示,银行于2020年1月8日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送达相关文书,主债权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至2023年1月届满三年法定诉讼时效。银行于2024年9月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时效期间,对应的保证债务时效、抵押权行使期间亦同步届满,相关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诉方认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需严格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一审法院以主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为由认定时效未经过,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银行提出的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有效的主张,上诉方回应,该主张存在法律规则误读。此前驳回合同无效确认诉请的生效判决,仅判决主文结果具有司法既判力,裁判说理部分的合同效力认定仅为裁判逻辑阐释,无后续案件审理拘束力。本案中金融监管部门违规认定文书、完整资金流水等均为新证据,可推翻此前案件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应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独立裁判,不受先前裁判说理拘束。(滔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