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
《通知》共21条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
在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方面,《通知》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等。
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等。
关于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通知》提到,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有效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强化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及管理体系,保障市场机构平稳过渡等。
在过渡期设置方面,《通知》提出,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
根据起草说明,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加快发展,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通知》的起草背景,起草说明提到了供应链金融的潜藏问题和风险。比如,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多部门联合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