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据新华社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