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金融监管总局10月9日消息,该局近日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聚焦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修订完善财险公司产品开发基本规范,明确产品开发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属性划分和险种分类,并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规定》可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是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财险业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
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规定》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射幸合同、风险定价等要求,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
针对一些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的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在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正主险错误的问题。
为此,《规定》单设附加险专章,系统性地明确附加险的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避免条款冲突,减少理赔纠纷,防范经营合规风险。《规定》还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等方面提出要求,并重点补充附加险开发的细化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制定和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是提升行业条款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定价精准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手段。《规定》明确,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各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未使用的公司,须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理由及差异。
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规定》强化产品开发管理,要求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产品管理委员会对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也被纳入审议范围,以更有效覆盖相关风险。
《规定》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公司评估在售产品并及时修订或清理注销,细化产品年度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规定》持续强化产品监管,明确公司各级产品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规则,要求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规定》细化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以及各级产品开发管理人员的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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