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董会究竟搬没搬?答案其实不复杂。
工商登记显示,师董会(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 年10 月16 日完成登记机关变更,由北京市海淀区迁至淄博市张店区,随后完成住所和税务变更。
工商登记显示,筑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0MA953UGB85,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69 号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西区703 室,成立日期2021 年10 月15 日。
美国SEC 的Form 6‑K 公告公开披露总部地址变更至淄博。原址: Room 208, Building 1, No.28 Houtun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新址: Room 703, West Zone, R&D Building, Zib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 Entrepreneurship Park, No. 69 Sanying Road, Zhangdian District, Zibo City, Shandong Province。首次披露时间为2022 年7 月Form 6‑K。
公司于2024 年4 月10 日专门发布GlobeNewswire 新闻稿《Sunrise Reiterates Headquarter Address in China, Located in Zibo City, Shandong Province》,主动重申总部地址在淄博。
Nasdaq持续沿用:2025 年12 月30 日6‑K、2026 年5 月Exhibit 15.1、 2026 年7 月S‑8,均以该淄博地址为“Address of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s”。
由此可见,师董会(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筑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主体均落地淄博;美国SEC Form 6‑K 系列公告为公开备案文件。信源公开、取证合法、内容环环印证,足以证明师董会总部设于案涉淄博地址。该地址与筑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完全一致,筑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系该境外上市公司对应的境内责任主体,师董会(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亦已完成法定工商注册地址搬迁落地登记。
然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份一审民事判决:其一,判令师董会(淄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淄博市财金控股集团返还搬迁补助费2000 万元;其二,判令该企业向淄博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付5000 万元产业扶持资金。两份判决行文冷静克制,论证逻辑看似严密自洽。两份判决书行文冷静克制,推导逻辑看似环环相扣。
但一组公开可核验的事实与之形成鲜明对照:这家纳斯达克上市主体已经完成总部搬迁落地,相关落户信息在境外监管平台可追溯,企业在当地形成了相应税收贡献;2023 年1 月29 日,筑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还在张店区表彰大会上获评 “对外开放突出贡献企业”“张店区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一边是地方授予的荣誉、企业实实在在的落户成果,另一边,一纸判决却近乎将这次总部搬迁的履约价值全盘归零,强烈的反差,值得审视。
我们有必要追问:这份判决,经得起法治营商环境的检验吗?
一、公开履约轨迹,与判决认定的“违约”存在重大偏差
师董会总部实体在淄博落了地,外资引进了来,税也交了。然而,张店区法院的两份判决几乎将这一切公开可查的履约事实视而不见。判决的逻辑起点是“违约”——“未在承诺期内完成搬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判决书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师董会的迟延,究竟属于主观怠于履约,还是客观履行不能?
梳理公开可查的时间线,一个耐人寻味的轨迹浮现出来。从案涉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约定脉络来看,事情的起点本是一笔2000 万元搬迁补助对应的履约安排,初始核心义务就是完成总部搬迁落地。在企业已经办妥工商变更、落地落户完成之后,地方政府为何违背初始考核标准,全新设立新履约要求:先是在搬迁之外,增加协调主管部门出具落户证明的义务;后续更进一步追加境外上市配套境内备案事项。新增事项已经超出初始协议约定范围,履约评判标准持续抬升,责任约束随之不断收紧。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财金集团作为合同一方,当然有权在协商中提出更严格的条件。但当这些条件最终被作为“违约”的标尺,在民事诉讼中一键触发全部责任时,法院需要追问的是:这份越来越严苛的责任安排,究竟是为了督促履约,还是过河拆桥,为了在争议中快速实现资金回流?
二、疫情与上市锁定:判决书选择性忽视的客观障碍
一审判决认定师董会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3 个月内完成搬迁,构成违约。但这一认定忽略了两个公开可查的关键事实。
其一,师董会于2021 年2 月9 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前后注册信息处于锁定状态,这是美国证券法的刚性要求,搬迁只能在上市完成后实质启动。这一时间节点并非师董会所能单方控制。
其二,2022 年的疫情封控使跨省工商、税务迁移的行政流程陷入停滞。此后经与淄博方面沟通,才转向以筑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境内运营主体的架构重组路径,并于2022 年7 月通过美国证监会公告完成总部地址的实质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将疫情封控导致的审批停滞完全归责于企业,实质上是在要求企业为行政机关自身也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显失公平。
三、一审程序选择,使“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落空
一审判决的核心硬伤在于:仅依据协议文本的民事条款定性案由,未能穿透民事合同的外在外壳,查清协议背后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的行政目标与公权力施权背景。
本案最值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真对待的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方式。一审判决对程序异议的回应是:两份《和解协议书》“完全围绕搬迁补助费返还、利息计算、担保责任等民事权利义务展开”,“不涉及任何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且协议中约定了由张店区法院管辖,故属于民事合同。这一论述在形式上自洽,但在实质上回避了核心问题。
合同条款的“民事外观”,不能自动洗白其背后的行政来源。财金集团支付2000 万元的依据,不是其与师董会之间的市场化对价谈判,而是淄博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财政请示文件。严格意义上讲,财金集团支付的“补偿款”之所有权已经转移,当一个国有平台公司依据政府文件支付财政资金、再以民事合同为工具追回该资金时,法院如果只看合同文本而不追溯资金来源与决策背景,就等于允许通过“合同化”手段,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从而规避行政诉讼中关于职权依据、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99 号案中已经明确,招商引资协议中“包括大量难以与协议相分离的行政权利义务约定”的,依法属于行政协议范畴。本案《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是淄博市政府提供优惠政策、资金扶持、营商环境支持,师董会承诺地方税收贡献——这是典型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交织。一审法院将衍生协议从主协议中切割出来,以“民事和解安排”定性,在法律方法上割裂了协议的体系性,在程序效果上则使师董会丧失了行政诉讼中本应享有的救济渠道。
四、二审应当回答:让企业“活下来”,还是让判决“执行下去”
司法裁判是为护航产业落地,还是单纯落实款项追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师董会相关资产已被全覆盖查封。企业如存在违约情形,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司法裁量不能忽视案件衍生的连锁影响,应当警惕“办一案、垮一企”的风险。对于不可抗力引发的履约延缓,以及由此给境外上市主体带来的声誉崩塌、资本市场信心流失、上市主体价值遭受毁灭性打击的重大损失,责任又该归于何方,同样是二审需要审慎回应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 年2 月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要求,对“有发展前景、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不是简单地‘一封了之’、‘一拍了之’,而应优先采取‘活封活扣’,保障其‘造血’功能;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困难的企业,审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
这一政策指向的,正是本案二审需要平衡的核心:师董会并非没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行动——它完成了总部实体搬迁落地,推动境外资本落地布局新能源赛道,在落地阶段形成相应税收贡献,筑海公司还被张店区评为对外开放突出贡献企业。税收对赌未达标,是疫情冲击、连续诉讼查封、经营现金流断裂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而非企业从一开始就打算赖账不还。
五、二审裁判的核心考验:依法裁判与民营经济权益保障的价值衡量
二审法院面前的选择,不是“支持企业”还是“支持政府”的站队,而是是否愿意按照最高法院反复强调的裁判方法,把主观违约与客观履行不能区分开来,把行政协议的属性与民事合同的外观区分开来,把依法保护债权与善意文明司法结合起来。
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逻辑,信号将是清晰的: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政府一方可以通过下属平台将协议拆分为民事合同,在相对方因客观障碍未能完全履约时,以民事诉讼快速实现全额追回。这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远远超出个案。
反之,如果二审能够纠正案件主管与程序适用问题,或者在实体上充分考量疫情不可抗力、政府在先履行瑕疵以及连续诉讼查封对企业履约能力的实质影响,则不仅是对师董会一案的纠偏,更是对招商引资纠纷应当如何审理这一普遍性司法难题的一次有意义的回答。
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是一句口号。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法院是否愿意多花一点力气去追问:合同文本的背后,谁在行使什么权力,谁在承受什么代价。
淄博师董会案二审,正是一次不容回避的追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不仅体现在宏观政策的宣示中,更具体而微地落实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判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一份判决不仅是法律权利的确认书,更是衡量地区法治化水平、决定企业前来投资信心的风向标。本案警示我们,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不仅需要政策上的“暖企”姿态,更需要司法裁判中的“硬核”公正。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每一份判决书都是法治精神的载体。在处理涉企案件时,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精神,坚持实质正义,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唯有让每一个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筑牢城市的法治信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若能以此案为契机,深入反思并纠正张店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偏差,不仅能为当事企业挽回损失,更能向全社会彰显其捍卫法治尊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毕竟,法治的信心,源于每一次公正的落槌。
原标题:淄博市中院师董会案二审“搬迁确认”背后的司法考题——考验的是当地法治营商环境成色
原文链接:http://gd.jrcews.cn/a/2026/64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