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民政部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指引》共十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以来,首次对公开募捐备案环节作出系统规范。

  《指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十日前,应按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可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是此次《指引》规范的重点内容之一,包括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合作募捐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备案除常规的备案表和承诺书外,还明确要求提供内部决策文件和外部批准材料。慈善组织在登记地管辖区域外开展特定形式募捐的,需额外提交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异地开展募捐的必要性说明。

  《指引》强调,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需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或共用备案编号。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慈善组织应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提交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