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讯(通讯员张伯伟 记者霍相博)前不久,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发挥人大职能优势,以监督之力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常态化监督内容,每年听取一次唐山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对重点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等方式,打好监督组合拳。监督内容涵盖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监督范围包括“一府一委两院”所有国家机关,做到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全覆盖、多方位、无死角。

办法还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健全意见建议常态化反映收集机制和交办督办落实机制,唐山市人大财经委及相关委员会通过制发问题建议提示函、办理情况问询函和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发现的每一个营商环境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每一份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切实落地落实。同时规定,对代表建议不认真办理、问题整改敷衍塞责的,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阻挠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