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在内容上充实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条款,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草案》明确加强互联网营销等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
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