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设定的90天申报窗口期最后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10月22日对外发布公告,向晁某哲等21名自然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展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核实、通知申报纳税。

  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自查本人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在15日内前往对应税务所提交全套信托资料。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至2025年置入离岸信托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款,只有在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才可享受不加收滞纳金的待遇。

  除了北京怀柔,早在9月30日,山东青岛市南区税务局先向周某琪、刘某欣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10月10日前后,胡某秋也收到了同类通知,要求提交信托协议、装入信托的资产明细、架构资料和收益财务报表,外文材料还得附中文翻译件。10月15日,城阳区夏庄税务所又向孙某推送了境外账户及离岸信托涉税风险提醒,要核实境外账户背后到底有没有实质性的信托安排。

  从两地税务口径来看,核查范围不局限于名义上登记为信托的产品,所有实质具备信托隔离、留存收益功能的境外安排均纳入监管,常规银行、保险标准化金融产品不在本次核查范围内。

  主管税务机关优先按照境内经营主体注册地确定,无对应境内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有财税服务领域从业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过去三个月相关咨询量激增,已为众多客户完成申报。虽然有一部分持有人寄希望于架构调整、更名代持等方式规避穿透核查,不过这套思路在本次新规的穿透原则下,可操作空间已经十分有限。

  上述人士称,核查线索主要来自CRS跨境信息交换、港股招股书、境外年报交叉比对,曾经相对隐蔽的境外信托架构,已经可以通过多渠道数据交叉核验。离岸信托不再是信息盲区,境外注册地的信托登记、账户流水、股权变动信息,都可以成为税务机关的取证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同时,对于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