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我厅开展了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草拟形成《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6年11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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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23日
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小额度、多频次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以及供应商及商品入驻、运行交易、合同履约、监督管理等相关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采购人通过直购、议价、竞价、询价、电子反拍、框架协议合同授予等简易采购程序,实现小额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业务全流程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平台,由省财政厅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级统一管理,全省共享共用,实现省级统建、省域共享,规则统一、数据同源,集中管理、规范高效。
第六条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以下统称“目录内产品”);为纳入电子卖场产品分类的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以下统称“目录外产品”)。
第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及其相关制度规定,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及产品,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通过电子卖场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电子卖场应当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绿色产品、乡村振兴、支持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条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上架商品,一律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电子卖场管理由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分工负责。财政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集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平台运营方提供平台运行技术服务,第三方巡检机构进行商品价格监测巡检。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信用评价办法及价格监测标准;
(二)负责电子卖场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电子卖场升级改造、功能迭代;
(三)会同省集采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品目、产品分类标准、商品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
(四)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省集采机构、受委托的其他机构等电子卖场管理者,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供应商等相关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对省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协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电子卖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集采机构负责电子卖场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我省电子卖场产品分类,并定期调整更新;
(二)负责目录外产品及其供应商的入驻资格核验、交易行为管理、重大信息变更审核、退出管理及信用积分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对比参考;
(四)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标准商品库”,实行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管理;
(五)通过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措施,组织开展电子卖场参考价、产品价格进行实时巡检,对价格异常商品发起预警、拦截或下架,责令供应商限期调整商品价格;
(六)加强供应商及商品信息、交易行为巡检,实施积分制管理与违规处理;
(七)依法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在职责范围内配合采购人予以答复。调解交易双方在订单生成、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
(八)对电子卖场交易数据进行动态监控,开展采购评价,定期发布运行报告;
(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十)指导和配合市县做好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集采机构开展目录内产品框架协议征集入围,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平台运营方和第三方巡检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平台运营方负责保障电子卖场平台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可追溯。提供在线客服、操作指导,协助处理一般性咨询和操作问题;
(二)第三方巡检机构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辅助开展商品信息预检、重复铺货识别、价格分析、交易监测;
(三)第三方巡检机构依据价格监测模型,对商品上架价格和成交价格进行巡检,及时发布巡检报告数据报告。
第三章采购人管理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预算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
(三)按照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电子卖场产品分类实施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四)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合理选择交易方式实施采购,并进行确认结果、签订合同、收货、验收、付款等;
(五)严把价格、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目录外产品应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目录内产品应依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采购。
(六)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供应商和商品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其他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十九条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应按照承诺供货区域、商品品目和优惠率等要求,自愿签订电子卖场入驻协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遵守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
(三)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正规发票;
(四)提供的商品必须与采购合同内容一致;
(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包括商品信息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六)配合省集采机构、第三方巡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包括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和目录外产品供应商。
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是指通过公开征集入围方式产生,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向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目录内产品的供应商。
目录外产品供应商是指通过申报并经省集采机构审核后入驻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业政策及强制性标准,并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内;
(二)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三)供应商应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为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
(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电子卖场合理参考价,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承诺折扣率;
(五)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商品信息发生变动,或者型号升级换代、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新或下架;
(六)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七)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其他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事前公开有偿收费标准,否则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八)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之外实施的促销活动或优惠政策,应当同步在电子卖场实施。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电子卖场产品类别入驻要求,签订电子卖场入驻协议,及时维护上架商品、服务信息,全面客观展示商品,同时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集采机构建立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常态化退出机制,对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线上提交申请,经省集采机构审核同意后退出。
第二十四条省集采机构建立标准商品库,对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编码信息数据库,实行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管理,确保上架产品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
第二十五条以国内主流B2C平台自营店和同等水平省份电子卖场销售价主流电商近一段时期的销售均价为参照,科学建立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生成机制,销售价格高于参考价或者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
第二十六条通过商品条码管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省集采机构、第三方价格巡检机构对商品进行价格监测,杜绝价格畸高、特供专供产品。
(一)省集采机构定期开展商品价格日常监测,对价格高于市场参考价的,及时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或作下架处理;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商品价格实时巡检,发现价格高于市场参考价的商品,系统自动发起预警拦截。巡检情况同步推送省集采机构,及时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或作下架处理。
第二十七条目录内产品及其供应商管理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电子卖场实行统一的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省集采机构根据供应商的商品发布、价格维护、订单确认、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纠纷处理等行为,实时记录信用积分。积分低于一定分值的,系统自动预警或限制交易权限。
第五章交易规则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电子卖场展示的商品价格是采购交易的最高限价。目录内产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目录外产品可以选择直购、议价、竞价、询价和电子反拍5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直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择优选择电子卖场中上架产品,直接向供应商下单,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即成交的交易方式。采购人下单前可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商议,采购人下单后,供应商在确认前可以随时取消订单。
第三十一条议价方式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直接选择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响应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竞价方式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自主选择同一品牌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竞价或不少于3个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竞争。采用竞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从竞价邀请公告发布至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询价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主要标的物在电子卖场,配件不在电子卖场的,由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发布需求公告,明确参数要求,电子卖场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采用询价方式的,从询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满足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少于3家且主要标的物品牌不少于3个。
第三十四条电子反拍方式是指采购人选择某款商品,设定报价截止时间和单价降幅区间,发布反拍需求公告,所选商品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可在单价降幅区间内以不高于上一轮的价格向下多轮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以系统记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判依据,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参与电子反拍的有效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三十五条省级单位采购20万元以下目录外产品,可以采用直购、议价方式,采购20万元(含)以上的目录外产品原则上采用竞价、询价和电子反拍方式。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采用竞价、询价和电子反拍方式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以将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或调整采购需求重新生成公告,也可以转其他方式采购。
第三十七条直购方式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议价、竞价、询价和电子反拍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六章履约验收
第三十八条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十条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资金,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在线评价,评价结果计入供应商信用积分。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采购目录内产品的,由同级集采机构处理,采购目录以外产品的,由省集采机构处理,处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
(二)故意拆分项目,将应当采用竞价、询价和电子反拍方式的项目通过直购、议价等方式多次采购的;
(三)在供应商参与竞价、询价和电子反拍期间,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的;
(四)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项目或取消订单的;
(五)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结果的;
(六)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与供应商私自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八)向供应商索要、接受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集采机构督促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电子卖场入驻的;
(二)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明显不符的;
(三)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四)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厂商上架非本企业生产制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授权厂商制造商品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上架或销售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外的商品,或者特供商品的;
(六)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电子卖场更新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确认采购人发出的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八)合同签订前,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约,延期供货、提供服务等被采购人投诉的;
(十一)提供的商品存在非全新正品、擅自拆改、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的;
(十二)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
(十三)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被采购人投诉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五)与采购人、省集采机构、平台运营方、第三方巡检机构以及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十七)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十八)供应商或某一型号商品入驻后,连续12个月在电子卖场中销售业绩为零的;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后,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供应商被取消电子卖场入驻资格的,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或举报,各级财政部门、省集采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平台运营方、第三方巡检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