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发布农光互补项目新规,要求单位面积生产产值不低于周边种植同类作物生产产值的80%;尽量减少农业不可用区域在农光互补区域总面积中的占比,原则上该比例不应大于10%。与此前相关政策多集中于农光互补项目用地问题不同,该项新规提出了更多针对光伏与农业生产适配性的要求。这意味着,农光互补项目将更加注重“光”与“农”的平衡,确保既种好粮食又种好“太阳”。
所谓农光互补,是指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利用农业种植土地上方空间建设光伏电站,实现农业资源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模式。除了传统的农光互补外,还陆续诞生了板上发电、板下养牛羊的牧光互补,板上发电、板下养鱼的渔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由于农地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鼓起了农民“钱袋子”,老百姓亲切地称其为“种太阳”。
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结合好处不少。对于光伏项目,可缓解电站用地资源不足难题,拓展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同时增加光伏电站非发电收益,摆脱补贴依赖,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农业生产,既可保证用电需求,减少种植养殖成本,实现“电从身边来、来的是绿电”;农业项目还可获得一定利润,推动综合成本下降和效益提升。总体而言,农光互补实现了一地两用,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单位面积土地产值,实现新能源和农业双创收。实现规模化发展后,可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农村能源革命,促进美丽中国、乡村振兴建设。
农地里“种太阳”,本是一件多方共赢的好事,却在一些地方变了味。相较于单一光伏项目,复合光伏项目用地政策更为灵活,在土地资源稀缺的中东部地区尤其受到追捧。随着农光互补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攀升,乱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在开发建设农光互补项目过程中,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用地行为;个别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打“擦边球”,为农光互补项目投资企业违规审批。同时,部分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未能对土地进行有效利用;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弱化甚至去农业生产化,“重光轻农”“重光轻渔”和“因光废耕”等事件频发。
农光互补的初衷和前提是以光促农、农光协同。如果仅仅为了解决光伏用地侵害农业用地,就是本末倒置。违规占用耕地、“只有光,没有农”等问题一旦失控,损害的是农民切身利益,影响的是乡村振兴大计,威胁的是国家粮食安全,农光互补项目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农光互补项目开发要牢牢守住用地“红线”。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安全战略的大事。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避开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算好精细账,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为农光互补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新能源企业应重视沙地、盐碱地治理改造,真正将“死亡之海”变成“能源绿洲”“农业绿洲”。
农光互补项目更不能走过场。农光互补,“农”在前、“光”在后,农业才是农光互补的基石。农光互补不能只重视装机容量、发电效率,更要统筹考虑相关农业设施布局、种植作物的选择和特性、农业生产的效果,协调好农业生产与光伏发电之间的关系。与常规农光互补项目相比,光伏农业大棚利用棚顶安装光伏板,不占用地面;架设不同透光率的光伏板,能满足不同作物采光需求,可种植各类高附加值作物,还能实现反季种植、精品种植,更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可成为未来重点发展方向。
随着光伏技术不断进步,成本持续下降,“光伏+多场景”综合开发模式,将进一步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面对日趋复杂多元的新能源开发形式,主管部门应积极跟进,加强监管指导,及时推出相关规范与标准,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