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赋予有力法律保障,维护亿万农民切身利益。

  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称作“特别法人”,除了发挥经济功能外,还承担着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公益性职能。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也是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纽带。然而,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未能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此次出台专门法律,有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让其更好对接和融入市场。如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经营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对于如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这将进一步鼓励各地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外嫁女权利”“新生育人口权利”“取得城镇户口后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等热点问题,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分子,就依法享有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将更加有力。

  当前,农村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有了专门法律,改革举措将有法可依,有力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要在普法宣传上下更大功夫,让法律走进农村,走进千家万户,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知晓度,为法律全面准确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