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此番表态引发关注,网友称赞“在确保执法力度的同时,守护了执法的温度”。

  “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以“小过重罚”为代表的争议性行政处罚案件,屡屡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梳理相关事件不难发现,公众的争议点从来不是执法行为本身,而是“过罚不当”乱象及其带来的严重影响。

  违法应担责,过罚应相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初衷是维持行业秩序,确保产品安全。这是其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落脚点应该是引导从业者规行矩步,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小过重罚”,罚不出受罚者的心服口服,罚不出大众对执法部门的信服,更罚不出法律的尊严与温度。正因如此,当张雪樵副检察长表态将加强对“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问题的监督,公众普遍给予积极评价。

  执法要有力度,也需有温度。行政处罚是一把利剑,它要斩得断违法行径的触手,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也要稳得住挥剑的力度,避免伤及市场的活力。要用好这把利剑,广大执法者要抛弃简单的“以罚代管”思维,积极提升管理水平、治理能力。一方面,积极在广大市场从业者中开展普法教育,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事实上,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推进“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的柔性执法程序。一些地方对无心之失先给予一些合法范围内的容错空间,对失范行为先给予一份力度得当的教育提醒,这种柔性而灵活的方式、不失刚性的姿态,传递出执法的温度,理应成为更多执法者的参考样本。

  此次最高检明确表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既是对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次考验,更是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管理水平的良机。我们期待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相关部门能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作为始终如一的遵循,在执法中坚守住力度,多一分柔情,让市场更具活力,让法律更有温度。(田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