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由北京广告协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主办,《中国企业报》集团企业研究院、北京京成知识产权研究院协办,青蜂侠-青年守护平台支持的“明星代言新业态规范发展研讨暨《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签约仪式”在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主办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宏镭在致欢迎辞中表示,金融、科技、商务已经成为支撑丰台高质量发展的支柱产业,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构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增强,对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的研讨及签约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合作,不断强化市场秩序稳定,全面增强高质量发展实力,为更多优秀企业创造良性的市场发展环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长于爽在致辞中表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明星广告代言规范工作,近期发布的《北京明星广告代言合规指引》,其中总体要求中明确,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行业相关从业规范自律管理制度。希望北京广告协会强化行业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教育、引导、宣传、自律作用,切实承担起维护明星代言广告市场的规范秩序。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高松在致辞中表示,此次《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的签约,为丰台区进一步构建文化创意产业全链条服务“生态”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动能。区市场监管局要和相关部门呼应共鸣、合拍共振,认真落实《自律公约》内容,用好用足市市场监管局、市广告协会在政策、人才、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丰台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共同助力丰台区倍增追赶、合作发展。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支部书记兼副秘书长张冰致辞表示,随着文娱综合治理的持续深入,相关部门逐步加大了整治力度,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有力规范市场秩序,坚决遏制行业不良倾向,积极引领向上向善社会风尚。希望下一步与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对接,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推进依法管理,共同营造守法崇德的文艺生态。



  在发布环节,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溪发布了自律公约,他表示,《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共31条,不但进一步阐述了明星在广告代言中应该履行的职责,而且也把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约定。《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是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权益为出发点,为了确保维护明星、网络主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自律公约还及时建立了明星代言、主播营销“预警”及“复出”名单。《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的发布将聚焦前沿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进一步维护广告市场合理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签约环节,来自腾讯、百度、无忧传媒、巨量引擎、快手、新浪微博、金牌幕后及青年演员代表共同签署《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签约嘉宾纷纷表示,将切实按照自律公约要求,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贡献一份力量。

  在随后的专题发言阶段,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处副处长魏琳就“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进行了监管说明。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刘双舟院长就“广告代言强监管立法动态”进行分享。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就《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进行解读。

  互联网协会综合部部长张韧、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中国企业报》集团企业研究院执行秘书长鲁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军围绕《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进行交流,专家学者纷纷表示,自律公约的有效发布将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提供新的有效支撑。



  参与《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发布的其他嘉宾还有,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副处长李嘉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教授杨同庆、中国青年网总经理助理张三明、北京京成知识产权研究院名誉院长谷永久、中国传媒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张博、首都互联网协会党建部丁晓宇及城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相关负责人等100余位嘉宾。


  附: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代言人、广告主合法权益,推动广告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广告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鉴于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是文娱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重要规章文件,北京广告协会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并承诺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平台企业、短视频平台机构、媒体机构、演艺经纪公司、艺人工作室、MCN 经纪机构、文化传媒公司、广告代理商、广告设计及制作机构、艺人合规公司、艺人法务机构等)。鼓励在京从事与明星广告代言、网络主播相关的企业、机构、个人自觉参照执行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必须依法代言,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第四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言行。

  第五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宣扬民族、种族、宗教及性别歧视,不得有炒作其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六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宣扬奢靡浪费、拜金主义、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不得有宣扬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言论和观念的行为。

  第七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

  第八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

  第九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

  第十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夸大商品功效的行为,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第十一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对代言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二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慎用因带货违规被行政处罚的网络主播开展直播营销。

  第十六条 企业选用代言明星、网络主播前,应当对明星、网络主播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网络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十七条 企业选用明星、网络主播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网络主播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代言商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业应主动向拟选用的广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给代言明星、网络主播体验、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价格、交易条件和服务品质等方面应当与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金融产品广告,应当主动、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严格遵守金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金融产品营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进行服务与指导,及时建立明星代言、主播营销“预警”及“复出”名单,维护明星、网络主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签约机构应遵照“预警”名单,对违规代言受过行政处罚、社会负面影响大的明星、网络主播进行联合抵制。

  第二十七条 签约机构应遵照“复出”名单,对积极整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的明星、网络主播进行及时复出,做到良性循环。

  第二十八条 签约机构应积极按照本自律公约指引,规范自身市场运营,做好行业自律。发现明星存在违法违规广告代言、网络主播违规营销的,应及时向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反馈。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将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预警”名单,并做出警示或风险提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反馈相关监管机构。(反馈邮箱:bgx2022@126。com)

  第二十九条 签约机构不得故意规避本自律公约规定,不得以员工个人、外聘人员名义或者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明星广告代言、网络主播营销广告发布活动。

  第三十条 本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归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