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规〔202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林草种苗是林业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加强林草种苗工作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林草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种苗保障,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美丽江苏建设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造林绿化苗木总量供大于求和结构性供给不足、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发掘利用滞后、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种苗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为高质量推动全省林草种苗良种化、数智化、集群化、融合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种子生产基地化、苗木供应市场化、种苗使用优质化、种苗管理法治化为目标,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工作,推进种苗生产和管理现代化,开创我省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对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种苗数量保障、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工作。
——坚持创新赋能,提质增效。加强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增强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促进种苗更平衡更充分和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优化服务。种苗是特殊商品,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坚决走市场化路子,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规则制定。优化政府服务方式和路径,重点抓好良种的选育繁殖和推广使用等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完善种苗法规和标准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基地、林草种质资源库保持在50个以上,林草良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数量达500个以上,保存林草种质资源5万份以上,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力争达到85%;强化“产区为重点、龙头为带动、平台为支撑”的林草种苗生产供应载体布局,培育种苗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年收入超千万元的种苗企业30家以上;种苗信息发布、市场监管和交易体系规范化、数智化、便民化程度显著提高,种苗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成效明显,单位面积种苗产值和效益稳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遵循规划布局,引导种苗发展。按照《江苏省“十四五”林木种苗发展规划》,着重发展苏南武进、苏中如皋和苏北沭阳3大苗木主产区,支持邳州、东台、江都、句容、浦口等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林草种苗,建强配优省级苗木特色镇、村,推进形成丘陵山区乡土树种、大江大河大湖沿岸耐水湿生态景观树种、苏北平原人工用材和经济林果树种、沿海耐盐碱抗逆树种4大苗木产业集群。从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出发,科学规划本地区近、中、远期发展树种、品种、规模和区域布局,引导种苗生产。
(五)坚持多措并举,保障种苗供给。充分利用本地区宜建圃的林地、园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生产种苗。发挥种苗龙头企业、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苗高标准生产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推广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和工厂化育苗生产。健全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制度,持续建设武进夏溪种苗供需价格指数等全国性信息采集平台,培育壮大苗木经纪人队伍。及时发布造林绿化种苗需求信息,做好造林任务与种苗培育的衔接,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
(六)加大种质保护,有效利用资源。科学评估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清查成果,开展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专项调查,启动全省草种质资源清查,公布我省可供利用的乡土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巩固、拓展、提升现有林草种质资源库,着力加强抗逆湿生树种草种、耐盐碱树种草种、生物质能源树种草种和观赏园艺树种种质资源的保护、收集、鉴定、评价和利用研究。依托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科研院校实验实习基地,新建珍稀珍贵乡土树种草种原地保存圃和种子设施库,加大目标种质野外样方和样株的长期监测,适时开展特异、珍稀种质的异地和设施保存及种群恢复。加快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与省科技资源(农业种质)统筹服务平台联动,推动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七)围绕重大需求,强化良种选育。围绕科学推进国土绿化、碳达峰碳中和、森林食品供给等重大需求,集聚国内外林草种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资源,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聚焦杨树、柳树、落羽杉、木本粮油、木本观赏花卉和暖季型乡土草种等珍贵化、彩色化、效益化树种草种,开展绿色优质多抗高效性状改良及新品种选育联合攻关,取得耐盐碱、高固碳树种草种品种创制标志性成果,突破草种种子生产、采集和加工技术难题。发挥林草品种审(认)定和引种备案的指挥棒作用,建立审定品种跟踪评价机制,完善品种退出和淘汰机制,建设3-5家林草品种区域试验测试基地,完善林木良种分子标签制度体系,实施优良品种推广后补助。
(八)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龙头企业。加大项目资金、贷款贴息、技术服务、政策性保险、订单育苗、用地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培育一批有潜力的种苗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管理、品牌、市场等优势,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发展模式,辐射带动种苗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支持鼓励龙头企业与优势特色林草种业企事业单位深化合作,联合组建共建示范展示基地、育种研发中心、良繁基地、创新联盟等平台,培育林草种苗地理标志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实施种苗龙头企业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电商经济、苗旅经济、林下经济和会展经济,促进种苗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持续办好沭阳、夏溪等花木交易博览会并扩大其影响力,拓展种苗进出口业务,打造种苗贸易会展新高地。
(九)强化科技创新,赋能提质增效。优化整合全省林草育种科技资源,依托省内科研院校科研和人才优势,加强重点树种草种育种攻关和团队建设,将林草良种选育及相关繁育技术纳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计划,推广无土化栽培和容器育苗等,研发先进适用的节水、节肥、节药种苗机械,构建良种营造示范模式,统筹推进全省林草种苗降本增效。加强林草种苗繁育优秀成果、先进技术、新型材料、现代装备的转化应用和示范推广,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化管理技术应用。
(十)强化项目管理,提升用苗质量。加强财政投资或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的用苗质量管理,通过招投标文件明确用苗质量、造林作业设计、造林绿化项目验收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方式,推动用苗方落实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制度,合理选择绿化树种草种,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加大原冠苗培育力度,提高用苗质量,确保种苗质量可追溯。严格落实造林设计须明确种苗品种、种源、规格等规定,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十一)严格引种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从生物和生态安全角度出发,禁止引种、培育外来入侵和带有外来入侵植物基因的植物,杜绝违背科学规律盲目引进栽植外来植物。加强引种管理,对引种区域与我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且没有成功栽培历史的,严格按照国家引种标准开展引种试验,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推广种植。严格引种植物检验检疫,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科学防控,防止病树进城、上山。
(十二)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行政执法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种苗质量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种苗综合执法和专项打假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并依法将违法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净化种苗市场。强化与种苗线上、线下销售平台、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借助第三方准入条件、大数据分析和流量引导,精准开展种苗执法、法制宣传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林草种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综合管理和依法治种能力,制定出台林草种苗扶持政策,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苗木重点产区要编制实施林草种苗发展规划。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加大良种补贴支持力度,规范使用补助资金,促进林草良种推广。积极争取种质资源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种质资源库建设,兼顾扶持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开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良种推广应用等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十五)完善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出台的种苗生产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林草种苗生产纳入农业保险补助范围,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创新险种和服务,为林草种苗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草种苗事业,形成投入多元、利益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十六)优化管理服务。深化种苗行政放管服改革,优化种苗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种苗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利用我省科研院校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草种苗职业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林草种苗政策法规、新品种、新技术的宣传培训。支持种苗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和权益维护等作用。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6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