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对原有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据介绍,《办法》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准入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项目,化工园区省级考核将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
《办法》新增园区调整四至范围的条件和程序,对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增加了落实《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的有关要求。园区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中期评估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园区应根据《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相关要求完善公用基础设施,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潮)、消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等设施。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一县(市、区)现有两个园区的应当适时整合为一个园区,同一设区市地理位置相近的园区可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园区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专业化工园区内主导产业关联项目占比不低于80%。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严格执行亩产效益评价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