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在内蒙古清水河县人民政府邀请下,潘而立以其实际控股的内蒙古成吉煤业有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县政府主导土地征用,企业配合并支付费用;土地使用权通过国家规定“招拍挂”方式取得;企业所缴土地出让金的留存部分将用于支持企业配套建设。协议还要求企业在当地注册项目公司。

  2010年11月1日,“清水河县鑫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沣公司)在清水河县注册成立。新公司刚成立后,原本应该县政府主导的征地工作让企业与葆艳庄村对接。

  2010年12月8日,在喇嘛湾镇政府监督下,企业、镇政府、村委会三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一次性征地3000亩(旱地2000亩,每亩5000元;荒地1000亩,每亩1000元)。2012年3月20日,因项目需要,又追加征用210亩(每亩补偿1000元)。

  该合同同样经镇政府、村委会、企业三方盖章确认。企业陆续将1900万元土地补偿款支付至葆艳庄村指定账户,另以现金方式向村民支付70余万元。收条、银行转账、授权收款委托书,一应俱全。

  为推进项目,2012年12月6日,鑫沣公司再次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征用土地总面积增至3800亩。企业投资履行所有合同义务,只等县政府履行其核心职责: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出让手续,使企业能通过“招拍挂”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2010年到2016年,土地审批手续毫无进展,煤炭相关项目因用地手续不全,彻底失去落地可能,被迫全面搁浅。

  面对前期投入付诸东流、项目停滞的困境,企业再次选择配合当地发展规划,调整投资方向,推出牧光互补光伏发电新项目。随后,2016年企业与清水河县政府重新签订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提升至5亿元,双方共同确认选址意向符合土地利用及相关规划要求,政府承诺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出让手续,企业可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

  2023年8月28日,喇嘛湾镇政府出具《关于鑫沣公司租用土地的说明》,确认租用土地合计5764.43亩。同年9月21日,清水河县人民政府也出具内容基本一致的说明,面积确认为5764.63亩。两份官方文件承认土地使用的既成事实,却对最关键的“合法化”未提。

  从2010年到2026年,整整十六个春秋。企业守着一纸无法兑现的协议和五千多亩无法开发利用的荒地,超过2000万元投资如石沉大海。

  内蒙古清水河县与潘而立控制的鑫沣公司系列纠纷,核心是政府行政协议违约+土地审批法定职责缺位+政策变动归因失当的叠加问题,同时暴露地方招商 “重签约、轻履约”“新官不理旧账” 的法治短板。以下从协议性质、政府履约责任、土地手续合法性、企业维权路径四大维度展开法律分析。

  一、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

  2010年、2012年、2016年清水河县政府与企业签订的三份《协议书》,法定性质为行政协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行政协议的法定认定标准(符合全部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协议需同时满足四要素:

  主体要素:一方为行政机关(清水河县政府),另一方为市场主体(鑫沣公司);

  目的要素:为实现公共服务与行政管理目标(引进煤炭/光伏项目、拉动地方经济);

  意思要素: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政府主动招商、企业响应签约);

  内容要素:包含行政法权利义务(政府负责征地审批、企业投资建设)。

  (二)协议核心条款合法有效,政府负法定履约义务

  协议明确约定 “政府主导土地征用、办理招拍挂手续、土地出让金留存部分支持企业建设”,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政府法定职权内的行政允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均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换届、人事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必须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与合同。

  本案事实:三任县领导更迭后,政府以 “不知情”“需研究” 推诿,直接违反行政协议履约义务与政府诚信原则。

  二、政府核心违约行为:未履行土地征收与审批法定职责

  本案核心争议是政府未兑现 “办理合法土地手续” 的核心承诺,且将自身法定职责转嫁给企业,构成根本性违约。

  (一)土地征收审批:政府专属法定职责,不得转移

  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审批,县级政府无审批权,仅负责组织实施。

  本案违约事实:

  2010年协议约定 “政府主导征地”,实际却要求企业直接与葆艳庄村对接签合同,将政府法定征地职责转嫁给企业;

  企业支付1900万元征地补偿+ 70万元村民现金补偿后,政府16年未启动合法征地审批程序,5764亩土地始终未完成 “招拍挂”,企业无法取得合法使用权。

  (二)“违规征地” 认定:政府责任转嫁,企业无过错

  2025年12月喇嘛湾镇答复称 “企业征地行为未经批准,属违规征地”,该认定法律逻辑错误、责任划分失当:

  责任主体错位:征地审批是政府法定职责,企业仅为配合方,无权限也无义务办理征地审批;

  因果关系倒置:企业与村委会签合同、支付补偿,完全基于政府招商承诺与协议约定,属于履约行为,而非主动违规;

  法律依据冲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自身职权、程序、履约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政府无法证明已履行审批义务,反而将责任推给履约企业,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三)政策变动归因:“三区三线” 调整不能豁免政府违约责任

  政府答复称 “2022年‘三区三线’划定后,88.6公顷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光伏项目不得占耕地”,以此作为手续未获批的核心理由,该抗辩不成立:

  签约时合规承诺:2016年双方重新签约时,政府明确确认 “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企业基于政府信赖调整投资方向(转光伏),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政策变动不免责:《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仅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变更合同的,政府必须依法补偿企业损失。本案中,政策调整属于政府应预见的行政风险,不能作为16年不履约的免责理由;

  项目规划滞后责任:政府未及时将项目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规划,导致无法突破用地限制,属于政府行政不作为,责任不在企业。

  三、企业行为合法性:完全履约,无任何违约或过错

  (一)企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按约注册项目公司(鑫沣公司);

  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1900万元+ 70万元),凭证齐全;

  配合政府调整投资方向(煤炭→光伏),累计投入超2000万元;

  多次书面、现场沟通手续办理,无任何拖延或违约行为。

  (二)企业对“土地违规”无过错

  企业基于政府招商协议与承诺,与村委会签合同、付补偿,属于善意履约,无违法故意或过失。土地手续不全的根源是政府未履行审批职责,过错完全在政府一方。

  四、政府行为的多重法律违法性

  (一)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政府不履行协议,企业可诉请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违法事实:16年未办理土地审批,核心承诺完全落空,导致项目全面停滞。

  (二)违反政府诚信原则,构成 “新官不理旧账”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均明确禁止政府换届违约;

  违法事实:三任领导更迭,承诺悬空,推诿敷衍,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

  (三)土地管理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政府负责征地组织实施与报批;

  违法事实:长期不履行征地审批职责,放任土地闲置 16 年,造成企业巨额损失与土地资源浪费。

  (四)责任认定错误,滥用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条(政府对履约合法性举证);

  违法事实:将自身审批失职责任转嫁给履约企业,错误认定企业 “违规征地”,属于行政乱作为。

  五、企业维权法律路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核心诉讼请求(行政协议纠纷)

  确认清水河县政府未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

  判令政府继续履行协议,限期办理5764亩土地合法征收及出让手续;

  判令政府赔偿企业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投资+资金占用利息+预期收益损失)。

  (二)法律依据支撑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政府不履行协议,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政府换届违约必须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参照适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键证据清单

  2010/2012/2016年三方《协议书》(行政协议核心证据);

  土地补偿款转账凭证、收条、授权委托书(企业履约证据);

  喇嘛湾镇、清水河县2023年土地面积确认说明(政府认可用地事实证据);

  企业多次沟通函件、会议纪要(政府推诿违约证据);

  项目投入审计报告(损失金额证据)。

  六、结论:政府全责,企业应依法维权

  本案本质是地方政府招商失信、行政不作为、责任转嫁企业的典型案例:

  清水河县政府与鑫沣公司签订的行政协议合法有效,政府 16年未履行土地审批核心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政府将自身法定征地审批责任转嫁给企业,事后又错误认定企业 “违规征地”,属于行政违法与责任滥用;

  “三区三线” 政策调整不能豁免政府违约责任,政府换届推诿违反政府诚信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企业无任何违约或过错,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全部损失。(车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