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量大面广,涉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与公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有必要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监管,以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在过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缺乏监督约束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其不能完全适用,导致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上流于形式,并未得到较好落实。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署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定位为行政监管事项,设立硬约束,要求各领域主管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对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予以监管,对不落实的给予行政处罚,有效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落地。

“行政监管模式是立足现实情况、深入研究现有规定、充分参考国际经验后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282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近200部包含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办法》对分散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了总结,据此探索构建一套体现中国特色、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制度体系。

“公众日常生活离不开公共服务,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之外,构建起一个并行的、适用面更广、与公众联系更紧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意义重大。”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该制度体系,公众将更好了解所接受的公共服务的价格、运营情况、安全性等信息,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运行,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只要是公众关心的,都应努力让公众看得到。”

据介绍,这一制度体系的构建,将通过“1+N”的模式进行。此次出台的《办法》是“1”,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建设的第一步。下一步是“N”,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陆续出台教育、卫生健康等8个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性规定,整体、系统、协调地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办有关同志透露,接下来,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将分别制定出台各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这项工作预计将在2021年底初步完成。“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将更多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办有关同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