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以及新的监管和调控政策相继出台,数字经济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如何在监管调控加强的背景下,将数字经济平台的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相契合,成为各行各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的重要经济形态,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新方式,不仅开始对政治、社会治理、文化、生态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还将影响全球化与人类文明。“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世界各国的国家战略。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目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还有许多空白。长期来看,立法的缺失一定会导致无序竞争,影响社会稳定。对数字经济展开立法,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长治久安、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在辰表示。
工业经济时代所建立的法律秩序,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运行要求。究其原因,孙在辰分析认为:首先,数字经济包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资产数字化等内容,涉及新的产业,新的业态,新的模式;其次,传统产业和传统经济行为都存在数字化、智能化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另外,数字经济时代还将出现完全有别于工业经济时代所未有的新的时间和空间经济行为,新的权利和权益表现,产生全新的资产形态、数字产品、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等。
上述数字经济的新形态,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这需要健全的法律进行调整,但这些领域恰恰是工业经济时代法律体系的死角。现行法律体系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概念、业态和模式没有明确的定义,缺乏对数字经济形态下新型法律关系的调整,缺乏对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权益的确认、定价、交易、安全等领域的规则设置。
在推进数字经济立法的路径方面,孙在辰建议:一是开展数字经济的基础研究。在理论和实务界展开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深入到数字经济的各个领域,深入理解数字经济形态下产业和行业运行的原理、机制和运行规律。
二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初期,理论研究尚不深入的阶段,针对发展较快、问题较多的新兴产业和细分行业,先出台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在具体领域和小范围内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教训,为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在立法过程中,以促进法的形式进行立法,一方面为数字经济形态进行确权,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数字经济形态下高速发展,保持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在国际上的优势,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