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起步之年,是“十四五”战略规划贯彻实施的关键之年,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改革工作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

《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攻坚期,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成为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将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吐故纳新,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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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秦文生律师表示,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不足之处也愈加明显,比如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审理周期较长等。

我国相关改革指导方针,已为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指明方向、提供遵循。2019年7月,国家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2020年1月1日起,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将企业破产的办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21年底, 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相关方案、意见的陆续出台,并结合近3年各地法院、政府、地方立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上的探索,为破产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思想、借鉴经验。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提交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增加“府院联动”相关条文、完善管理人分级制度,以求从根本上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信息资源分布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明确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等、对跨境破产制度的具体范围、认可外国破产程序的司法程序等作出进一步规定。而对于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时,相关高管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企业财产状况恶化、财产减损,造成债权人严重损失的问题在议案中亦有提及。为保护债务人资产或债权人利益允许给予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破产程序的相关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秦文生律师认为,对破产法实施修订,真正实施破产法治,是市场经济领域法治改革真正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的标志,从而实现资本和企业管理的分离,让企业家、创业者毫无后顾之忧,对我国经济社会有序、良性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