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文件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6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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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称,《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一是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

  二是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包括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陈春江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地方积极推进《若干措施》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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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

  会上,陈春江介绍此次试点对接,在再制造产品进口管理、船舶和航空器出境维修免关税等方面开展探索,将对相关企业、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陈春江介绍,第一个利好是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近年来,全球再制造产业发展迅速,再制造产品因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在工程机械类产品等领域备受市场欢迎,对部分技术成熟、标准明确、安全环保的进口再制造产品探索适用管理新机制十分必要。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再制造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将促进再制造产品进口,满足国内需求,降低企业成本,丰富消费者选择。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试点地区提出的具体试点产品方案,明确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于6个月内作出决定,确保尽快落地见效。

  第二个利好是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按照现行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照章征收关税。试点措施对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这个制度创新将有利于降低相关航空企业和船运公司修理成本,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红利。

  第三个利好是对自境外准许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本条措施对目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一线”进口保税、复运出境免税,调整为直接免税,突破了现行保税政策;同时,允许不复运出境的货物转为内销,将有利于相关维修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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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地区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会上,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在回答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关于海关着力提升通关便利化的提问时表示,这次国务院印发的《若干措施》,涉及海关工作的主要聚焦在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共10条,其中5条跟通关便利直接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提高通关时间透明度。本次《若干措施》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了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通关时间标准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进口环节的可预期性,为促进贸易发展营造更优的环境。

  二是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比如,明确海关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的差错,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对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的材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又如,明确在预裁定所根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允许进口企业在预裁定失效前申请展期,海关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决定,保证了预裁定决定的连续性,避免新、旧裁定之间的空窗期,有利于提升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