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于2024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和新公司法惩治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如何利用新刑法和新公司法赋予民营企业的武器,同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内部蛀虫斗争,成为目前的法律热点。在此背景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的专业律师于2024年4月29日在大成北京总部兆泰国际中心21层5号会议室召开了“新形势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实务”研讨会。
本期研讨会由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刘新天律师主持。
刘律师表示此次研讨会的目的是探讨民营企业股东如何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民营企业股东除了被动等待政府和市场政策改善企业营商外部环境外,还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法律手段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环境,防止企业内部蛀虫对企业的侵害。刘律师由衷期望可以通过此次活动,能够从民事和刑事法律角度出发,为民营企业股东保护企业权益提供切实的解决办法。
研讨会首先由大成总所争议解决专业组高级合伙人李燕青律师带来“小股东决战董监高实务解析”主题分享。李律师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关联交易限制、经营同类义务限制、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禁止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公司董监高人员的法定义务。李律师紧接着从实务角度出发,对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的民刑责任进行分析,从诉讼角度给出了切实的解决方法。
大成总所刑事专业组丁慧敏律师分享的主题是“谈谈刑法修正案十二赋予民企股东维权的新武器”。丁律师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资产三罪此前发破案率极低是因为“双管辖”干部的多头管理造成的。而此类犯罪经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张到民营企业领域之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后很可能成为民企股东维权使用率最高的犯罪,像侵犯商业秘密等传统犯罪,有可能此后会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起诉。丁律师对以上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从国外刑法和国内刑法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举例说明。
与谈环节,大成总所刑事专业组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事带头人徐平律师对李燕青律师和丁慧敏律师的分享作出了高度评价。徐律师认为公司法的修订使得董监高的法定义务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例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扩展,董监高滥权情况下由公司回购股权等条款都意义深远。
徐平律师从辩护律师角度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徐律师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非法”应指新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类规定;在打击范围方面,对于经营同类行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应该防止打击面过大;应慎重计算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损失”。除了法律上明文的构成要件外,徐律师认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定要以董监高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背为前提,而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也不能一昧的扩大化,否则会和保护个人私权利形成矛盾。
在讨论环节,宋盈律师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控告方面一定会成为新武器,这与徐平律师在辩护方面的辩护思路本质上并不矛盾。宋盈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的目的是保护民营企业而不是打击,因此应该限缩打击面,防止打击扩大化,排除实践中的滥用。
梁德普律师从自己亲身经办的案子出发,认为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往往通过第三方公司来进行遮掩。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前,拥有监察、举报等诸多手段的国企尚且难以证明相关犯罪,民企的调查手段更是难以起到良好效果,但是可以作为同损害公司利益方谈判的筹码。
最后,在场各位律师纷纷表示本次活动受益良多,期待下次刑事汇活动的到来。集体合影留念后,本期大成刑事汇活动圆满结束。
(注: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