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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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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福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被确认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在财务报表中显现。
  之后,在财政部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9月8日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评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为数据资产评估指明了方向,并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资产入表的探索。
  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要求需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管理指导意见》承接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中的国家数据基础制度,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是对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充分认可。
  这三份文件的出台是对《数据二十条》的进一步落实,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资产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将加速数据资产化进程,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按下“加速键”,并为数据资产成为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对拥有大量数据的企业而言,数据资产入表已不再是一个“选答题”,而是必答的时代命题。顺应形势,妥善管理和利用数据资产,将成为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关键一招。
  数据资产入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工作在企业侧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为:
  第一,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及整体估值,数据资产入表工作将会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同时倒逼企业更好的优化数据治理,推动数字化转型,将企业数据的价值科学、量化地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系统性量化数据资源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和未来预期收益,长期来看,可有效提高企业的韧性及整体估值。
  第二,提升企业数据全链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数字化新业务拓展。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可帮助企业摸清数据家底,以数据资产入表要求为抓手,科学、持续、系统性管理企业数据,有助于形成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企业经营决策方式,进一步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同时,将促进企业围绕数据设计相关业务和商业模式,归集数据要素领域投入产出,拓展数字化相关新业务。对于最终形成的数据产品,可进入数据交易市场,将数据作为商品进行定价、流通和买卖,获得收益。据相关机构统计,2021年中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可达463亿元;短期预测将达到5千到1万亿;中长期中国数据资产及衍生市场的总规模将超过30万亿。
  第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数据资产为新设企业出资,数据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参考作价入股。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数据资产可替代货币作为新设立企业的出资,且数据资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入股标准。《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开展数据入股;2023年8月30日,青岛三家公司进行全国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签约。
  第四,利用数据资产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对数据资产进行评估后,可开展股权债权融资、数据信托、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活动。《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开展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2022年10月,北京银行成功落地首笔1000万元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在社会效益方面,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和数据资产评估工作,可以有效提升数据资产市场的运作效率及公允性。通过鉴证性财务报告对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价值进行背书,可缓解信息不对称,消除资本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解焦虑,提升市场估值效率。
  资产入表的挑战与合规路径
  虽然数据资产入表具有重要意义,但实际操作中仍面临数据资产确权和数据资产合规两大难题。
  第一,数据资产确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文规定“数据权”的权利类型概念,很难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有些观点主张以财产权的方式保护数据,但数据通常包括一些个人信息,如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划归为某主体的财产权,必将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有些观点主张以侵权法的方式保护数据,但在该主张下,只有当数据权益受到损害时,数据权益人才能进行维权,这不利于数据在商业活动中的流通;有些观点主张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数据,但在该主张下,保护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该种权益无法在现有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正是因为数据没有明确的权利边界,人们难以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来规范数据交易,所以目前我国虽然出现不少数据交易场所,但数据交易量不多,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我国《民法典》虽然涉及数据权益,但并未对数据权利的具体性质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这在法律层面上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第二,数据资产合规。数据资产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避免合规风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数据资产的价值至关重要。企业需要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该文件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履职过程中持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隐私的除外。企业需组织统计符合数据资产范围的目录清单并登记。《暂行规定》则对企业数据资产入账作出具体规范。它适用于已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资源,以及虽未入账但企业合法拥有、预期可获利的数据资源。该规定言外之意,要求企业对满足资产化条件的数据资产予以确认并计入资产负债表。两份文件共同为企业数据资产合规管理和资产化提供了政策指引,明确了数据资产在法律地位,为其入表铺平道路。这反映出我国正推动数据资产在会计层面的规范化,将其视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予以重视。
  与此同时,不同阶段企业需要面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比如在入表阶段,需要考虑数据资源是否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等;在后续交易阶段,需要考虑数据资源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如何确定转让价格或收入、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等。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阶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DAC法律意见书是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的法律保障
  DAC法律意见书是指在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过程中为保障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确保数据合规,以满足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条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数据资产入表面临两大挑战:数据资产确权挑战和数据合规挑战。DAC法律意见书创设性地提出数据资产入表路径,包括:起草“数据资产合规入表指南”标准,规范数据资产入表的活动,通过DAC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资产入表合法合规。
  DAC法律意见书是数据资产化过程中的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条件,是交易、融资、IPO等数据资本化活动的法律保障。DAC法律意见书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数据产权证书的合规审查、数据资产范围的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归类的合规审查、数据治理的合规审查,以及披露义务的合规审查。其中,数据治理合规审查在DAC法律意见书中占据了核心地位。这部分内容重点关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保护,确保在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中,所有数据都得到适当的管理和合法使用。这样的做法不仅提高数据资产入表的质量和可靠性,也为数据资产的法律合规性提供坚实保障。
  DAC法律意见书不仅仅关注数据资产入表本身,更是为后续数据要素的流通与交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推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发挥数据对生产效率提升的倍增效应提供全流程的法律助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大前提下,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利用数据这一新的发展要素,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实现数字中国和数字经济的国家战略。
  据东吴证券报告显示,全国数据资产市场规模达到8.6万亿,并带动相关产业数字化收益达到34.4万亿。如果加上数据资产衍生市场,其总规模可能超过60万亿,且未来的增长空间非常大。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后拥有的庞大市场空间为产业数字化和与数据资产入表相关的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暂行规定》、《评估指导意见》和《管理指导意见》是一脉相承的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入表是拥有数据的企业的“必答题”,而非“选答题”,数据资产入表是企业进行数据资产管理的必经之路。数据资产合规入表是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拥有数据的企业应积极规划布局,把握数据资产化发展的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