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新金融联盟联合主办的第11期CF40南沙金融沙龙上,课题报告《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报告正式发布
2023年11月,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联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组织的新加坡金融科技考察团受邀参加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并对当地国际组织和机构进行参访。基于调研,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立项课题《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课题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负责,课题组成员还包括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黄卓,以及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盛中明、杨悦珉。
CF40成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发布报告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黄卓
《报告》强调,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我国在数字金融领域拥有先发优势,而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的事实对我国继续保持领先、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二是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
《报告》设专章就我国应如何构建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四方面具体建议。此外,在提升数字金融国际影响力方面,《报告》建议,可考虑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打造全球数字金融服务的中国模板。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提出,可考虑将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对孵化创新业务的“沙盒机制”进行空间扩容。
《报告》发布会现场图
发布会上,汇付天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周晔,阿里云智能集团副总裁、新金融行业总经理张翅,蚂蚁国际中国跨境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王佐罡,腾讯金融云副总裁王丰辉等就《报告》和相关主题展开交流。
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新加坡经验看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关键因素
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做好包括数字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报告》指出,借助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数字金融可以通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增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增强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因此,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应该成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数字金融迄今已走过近20年发展历程,形成了一部分相对成功甚至国际领先的数字业务,这为我国继续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提供了优势条件。与此同时,同为亚洲国家的新加坡,在数字金融领域虽然存在着技术、市场规模与业务模式等相对劣势,但在近年建成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国际数字金融中心。通过对当地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数字金融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报告》认为,新加坡数字金融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有两点:一是构建了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为数字金融发展营造了一个开放、灵活、友好的政策环境;二是充分利用了来自中国的技术、人才、资本和已经成熟的商业模式。
上述观感对于思考我国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具有重要启示。首先,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数字金融监管在效率与稳定之间求得平衡。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一个领先国际的数字金融行业,但能否持续领先,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但归根到底取决于政策环境。在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目标下,需要继续完善合理的监管政策框架。监管政策要在效率(或创新)与稳定(或风险)之间求得平衡:管得太死,行业就会缺乏活力;管得太松,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与乱象。
第二,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支持中国数字金融进一步走出去。数字金融强国必然是开放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但在数字金融领域,开放的重点应该是支持国内数字金融企业走出去。
构建适配于数字金融强国的
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加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性监管等,这也应是数字金融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原则。但具体该怎么落实,尤其是如何涉及到创新特性突出的数字金融业务,怎样在效率和稳定之间求得良好的平衡。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报告》设专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要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明确统一、全面监管的细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数字金融关联活动提供可预期、稳定的事前规范指引。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还要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主体,提高数字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二是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在筛选标准方面,可考虑以创新的影响和价值为导向。在准入条件方面,可分阶段、分领域逐步放宽沙盒准入规则,提高沙盒监管的灵活性。此外,要营造支持创新孵化的生态建设,以小范围专项试点展开,同时加强各地的沙盒监管协调。
三是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以垄断问题为例,判断数字金融行业是否存在垄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应是“可竞争性”,即新市场主体是否仍然可以进入市场并与既有主体竞争。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可竞争性其实非常明显,因此监管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四是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尤为关键。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公共信息共享和征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方面,鼓励公共数据在确保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向数字金融机构开放。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一方面加快打通信用信息统一共享的部门和行业壁垒,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技术的赋能作用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对官方征信系统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监管能力和人才供给,特别是加强违法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
建设面向全球市场的数字金融强国
《报告》指出,数字金融领域是我国在未来全球竞争中已经占据先发优势的领域之一,要抓住机遇推动数字金融行业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数字金融的国际影响力,建设面向全球市场的数字金融强国。具体来看,可从四方面推进:
一是拓宽数字金融创新领域,保持领先优势。可适当考虑在普惠金融和移动支付之外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数字金融创新。如基于真实资产支持的证券类虚拟资产发行及交易的创新、适合于工业物联网和产业数字化的虚拟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与上述虚拟资产相适应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创新等。
二是搭建数字金融监管的跨境协调框架。目前全球跨境数据治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矛盾:一种是鼓励数据自由流动的立场,另一种是从保障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角度出发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实际上,数据流动和数据保护本质上并不矛盾,保护是流动的前提。我国可积极推动关于国际数据流动管辖的立法实践,以及数据主权维护和数据管理保护的全球保障机制,促进全球数据及传输技术共享机制的建立。
三是进一步提高数字金融对外开放水平。这既包括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相关业务,也包括向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提供数字金融相关服务。针对在华、来华的外籍人士,可考虑进一步提升支付便利化,开发、拓展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及相应业务。针对驻华外资企业,应进一步推动外汇业务和跨境投资便利化,优化外商经营环境。
四是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打造全球数字金融服务的中国模板。我国在普惠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突破,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宝贵经验。可考虑推动我国数字金融企业以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起点,助力相关国家发展更便捷的支付平台、更顺畅的融资渠道、更高效的投资模式、更普惠的保险服务。进而提升我国在数字金融相关的国际标准、业务规范制定等方面的影响力,增强我国金融领域的国际软实力。
在上海自贸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
设立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
《报告》建议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对孵化创新业务的“沙盒机制”进行空间扩容。
其中,上海可侧重于全方位的技术应用创新和数字金融产品、数字金融工具、数字金融交易模式和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上海自贸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的应用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可利用FT帐户向外辐射,既能对外双向开放,又能与国内其他地区相对隔离。
粤港澳大湾区则可以侧重于跨境监管合作创新。大湾区囊括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理念和规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最佳的跨境监管合作实验环境。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在促进数字金融监管跨境协调方面的试验作用,有利于我国作为金融强国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基于上述设想,《报告》还就我国在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可尝试的鼓励性措施提出九条建议。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立于2008年4月12日,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金融专业智库平台。
2011年以来,CF40以平台为起点,陆续发起成立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北方新金融研究院等机构。2021年以来,CF40以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为载体,不断充实专职研究力量,持续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形成“平台+实体”的新型智库模式。
CF40每年召开闭门研讨会、大型峰会、国际交流会等百余场研讨会,每年开展课题研究20余项,出版要报、简报、双周报、书籍等共计100余册,受到决策层领导重视和经济金融界人士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