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5月20日获悉,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功能,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5月20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发行主体方面,《指引》规定,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应当诚信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本所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根据《指引》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发行人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二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

  三是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指引》明确,支持和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型样板企业,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明确依据的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指引》明确规定,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指引》规定,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且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大于1000亿元、最近一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3%的发行人,本所对其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作如下优化安排:

  一是统一申报,即发行人可以就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一般公司债券、其他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采用统一申报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二是提前申报,即发行人在有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批复文件到期前1个月内,可申报新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三是优化信息披露,即发行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属性针对性信息披露,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后续发行时,如经营和财务情况无重大不利变化或不存在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信息披露内容。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大额为负或大幅下降等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情形的,不适用上述优化安排。(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