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建了产权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包括保护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基本规则。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如何坚持和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平等保护原则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是当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平等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两处阐述了平等保护原则,一处是第一百一十三条,从平等保护财产权的角度,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另一处是第二百零七条,从物权的平等保护角度,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从经济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两个毫不动摇”在法律上的表现。
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只有强化平等保护,才能够真正建立让“恒产者有恒心”的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合理预期,不仅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鼓励他们能够积极投资创业,拓宽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途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必须贯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实际上是一种“非禁即入”的模式,从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而言,这种“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非常重要。这一模式顺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负面清单需要不断瘦身,要压缩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各种不合理限制,要破除民营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隐性障碍,从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创新,特别是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解决民营企业准入门槛过高的问题。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要实行“法不禁止即自由”,民营企业只要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营权就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必须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平等保护,特别是要加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对产权的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法律环境。
其次,要加强执法的平等保护。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不得以侵害私权为代价。要给民营企业家吃一颗长效定心丸,就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中的平等保护。政府应当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执政理念,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同时,要真正树立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的观念,特别是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任意毁约。相反,政府部门要以政府的诚信来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
此外,要善用民事方法来遏制各种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查处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要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产权的限制必须要有合法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随意督促减损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不得随意增加民事主体的义务。
最后,要加强司法的平等保护。司法保护是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俗话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要全面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在办理有关企业家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和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查处民事案件。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等行为应该严肃追责问责。
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特别是对新业态、新领域、新型交易的纠纷,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来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刑法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在罪与非罪界限还不清晰的时候,我们还是要实行民法扩张、刑法谦抑,不要轻易动刑。
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王利明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